《殘疾人教育條例》中明確闡述義務教育中的殘疾人特殊教育:
第三章 義務教育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兒童、少年實行義務教育納入當地義務教育發展規劃并統籌安排實施。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對實施義務教育的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檢查,應當包括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檢查。
第十四條 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使其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五條 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年限,應當與當地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年限相同;必要時,其入學年齡和在校年齡可以適當提高。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的就學咨詢,對其殘疾狀況進行鑒定,并對其接受教育的形式提出意見。
第十七條 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可以根據條件,通過下列形式接受義務教育:
(一)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
(二)在普通學校、兒童福利機構或者其他機構附設的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讀;
(三)在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就讀。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創造條件,對因身體條件不能到學校就讀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采取其他適當形式進行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 對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應當酌情減免雜費和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 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班)的教育工作,應當堅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能教育與身心補償相結合;并根據學生殘疾狀況和補償程度,實施分類教學,有條件的學校,實施個別教學。
第二十條 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班)的課程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應當適合殘疾兒童、少年的特點。
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班)的課程計劃和教學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訂;教材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第二十一條 普通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能適應普通班學習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就讀,并根據其學習、康復的特殊需要對其提供幫助。有條件的學校,可以設立專門輔導教室。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教學工作的指導。
隨班就讀殘疾學生的義務教育,可以適用普通義務教育的課程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但是對其學習要求可以有適度彈性。
第二十二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應當根據需要,在適當階段對殘疾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職業教育和職業指導。
《特殊教育提升計劃》中提到:擴大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規模
擴大普通學校隨班就讀規模。盡可能在普通學校安排殘疾學生隨班就讀,加強特殊教育資源教室、無障礙設施等建設,為殘疾學生提供必要的學習和生活便利。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可設立特教班。
提高特殊教育學校招生能力。國家支持建設的中西部地區特殊教育學校,要在2014年秋季開學前全部開始招生。支持現有特殊教育學校擴大招生規模、增加招生類別。
組織開展送教上門?h(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統籌安排特殊教育學校和普通學校教育資源,為確實不能到校就讀的重度殘疾兒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門或遠程教育等服務,并將其納入學籍管理。